【头条】一篇全解!关于农民合作社的最新政策

2020-11-05 11:20:40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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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政策






 关于财政项目扶持


2020年,中央财政通过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建设农产品仓储保鲜设施,支持县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联合社)和示范家庭农场(贫困地区条件适当放宽)改善生产条件、应用先进技术,提升规模化、绿色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能力,建设清选包装、烘干等产地初加工设施,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并向“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和未摘帽贫困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和鲜活农产品主产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倾斜。



 关于金融服务


一是支持金融机构结合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提供金融支持。2020年4月,中国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做好2020年银行业保险业服务“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加强对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和发展合作经营的金融支持。截至2020年6月底,普惠型涉农贷款余额7.2万亿元,较年初增长12.29%,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4.15个百分点。


二是支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中央财政大力支持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立工作。除注入农担公司注册资本金外,中央财政还对各地政策性农担业务给予持续性支持。2020年中央财政拨付担保费用补助和业务奖补资金共28.65亿元。目前,全国农担机构框架基本搭建,政策体系不断完善,担保业务加快发展,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效。


三是加强扶贫领域金融支持。2019年,中国银保监会与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通知》,提出在贫困户自愿和参与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可采取合作发展方式,将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用于有效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的特色优势产业。《关于做好2020年银行业保险业服务“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的通知》提出,要努力提高脱贫质量防止返贫,进一步加大对产业扶持的信贷支持,完善信贷支持与带动贫困户脱贫的挂钩机制。


四是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近年来,财政部、中国银保监会、农业农村部等部门按照“扩面、增品、提标”的要求,不断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深入开展农业大灾保险、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中央财政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等试点工作,探索开展制种保险等新型农业保险产品,启动筹建中国农业再保险公司。2019年,农业保险为1.91亿户次农户提供风险保障,向4918.25万户次农户支付赔款560.2亿元,承保和理赔户次均居全球第一。


五是探索构建信用评价体系。中国银保监会正与农业农村部研究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农业农村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的信息共享,推动涉农信用信息整合,构建并完善信用评价体系,从而降低贷前信息收集和审核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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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用地用电


《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提出,鼓励各地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家庭农场建设仓储、晾晒场、保鲜库、农机库棚等设施用地支持。《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提出,农民合作社从事设施农业,其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生产性配套辅助设施用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农用地管理。201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农业生产用电及农产品初加工用电范围进行了明确。农产品初加工用电范围是指对各种农产品(包括天然橡胶、纺织纤维原料)进行脱水、凝固、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初烤、沤软或大批包装以提供初级市场的用电。同时,明确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不再局限于农户,而是扩大到所有生产者从事农产品初加工活动的用电。



 关于科技兴农


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政策引导、工作推动等措施支持学企合作、科技特派员等农技推广服务模式发展。2017年,农业部会同教育部研究出台《关于深入推进高等院校和农业科研单位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意见》,指导各地创新服务方式,围绕地方主导产业和农业科研院校的优势学科,推进农业科研院校间、校地(企)、院地(企)等多种形式合作。2018年以来,农业农村部实施农业重大技术协同推广计划,组织产学研推用多方主体聚焦产业科技需求,发挥各自优势和特色,协同联动开展科技服务,有效促进了农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关于人才支撑


农业农村部注重培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人才,加强专业队伍建设。一是加快高素质农民培育,大力培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人才。近年来,农业农村部联合财政部启动高素质农民培育工程,共培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1600万人。二是指导涉农专业建设,引导更多人才扎根农村。农业农村部与教育部合作共建8所农业大学,与地方省部共建17所农业大学,围绕农业农村发展和现代农业转型升级需要,指导共建高校及时调整学科专业设置,加强涉农重点专业群建设,鼓励更多毕业生进入农村、扎根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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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管理


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明确了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发展方向和保障措施。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对承包地“三权”分置作出系统全面的制度安排,提出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建立健全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制度。2018年新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了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内涵,并就依法保护流入方的各项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


农业农村部认真贯彻落实。2015年,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要求各地建立工商资本租赁农户承包地上限控制、分级备案、审查审核、风险保障金和事中事后监管等“五项制度”。2016年,农业部印发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进一步明确了在流转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相关规程。2019年以来,为贯彻新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农村部组织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修订。全国已有1239个县(市、区)、18731个乡镇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超过5.55亿亩。



 关于示范创建引领


农业农村部积极开展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示范创建,强化典型引领。目前,全国已有28个省(区、市)开展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超过11万家,初步形成了省市县三级示范创建体系。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开展家庭农场示范县创建。完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指标体系,持续开展示范社评定,建立示范社名录,推进国家、省、市、县示范社四级联创。扎实开展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征集推介一批全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典型案例,树立一批发展榜样。





最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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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3个名额!

抓紧申报2020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发展、深入推进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的要求,根据《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农经发〔2019〕5号,以下简称《评定监测办法》)的规定,经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全国联席会议”)同意,决定启动2020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国家示范社”)评定工作,采取名额分配、等额推荐、媒体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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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条件和名额分配

申报国家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原则上应是省级示范社,符合《评定监测办法》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本次拟评定国家示范社2065家、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178家,综合考虑各省份农民合作社发展情况和2019年国家示范社监测情况进行名额分配(详见附件1)。各省份申报国家示范社要兼顾产业分布,在符合申报条件、不降低评定标准的前提下,突出规范办社、绿色发展、品牌建设、产业扶贫,对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内生产经营粮棉油、菜篮子产品等重要农产品和特色农产品,提供有关服务的农民合作社,以及贫困地区扶贫成效显著的农民合作社予以适当倾斜和优先考虑。


二、申报程序

国家示范社的申报程序严格按照《评定监测办法》执行。


(一)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向所在地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及其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自愿申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申报主体通过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


(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水利、林草、供销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征求发改、财政、税务、市场监管、银行保险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意见,经地(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和单位复核,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三)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商发改、财政、税务、市场监管、水利、银行保险监管、地方金融监管、林草、供销等部门和单位,严格按照《评定监测办法》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对申报主体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以及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信息,在省级有关主要媒体公示无异议的基础上,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文件向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等额推荐,不得超额报送。


三、申报时间及材料

请于2020年11月15日前,通过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www.zgnmhzs.cn)完成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填报并在线提交。将以下材料纸质版(1份)报送至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


(一)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正式推荐文件。


(二)已征求部门意见的相关材料(会议纪要、会签文件等)。


(三)《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名单汇总表》,《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申报名单汇总表》,《**省(区、市)申报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总体情况说明》,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纸质版材料要求通过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生成并打印,电子版通过系统同步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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